张志超未签国家赔偿协议,原审法院:坚持道歉,再减70到80万
山东临沭张志超,15年前还是一名高中学生,15年后变成了无罪释放人。今年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错误羁押15年被判无罪后,张志超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表示要求当年的办案人员道歉。然而,10月20日,张志超与母亲前往山东临沂中级人民法院领取332万的国家赔偿时,双方产生分歧,张志超要求法院公开道歉的诉求遭拒,与法院尚未签协议。
一开始,法院就质问张志超为何外面这么多媒体在场;最后临沂中院拒绝了向张志超公开道歉的诉求,说如果张志超方坚持公开道歉,那么就要“在332万的国家赔偿金额上减去70到80万。”
据悉,临沂中院是张志超案的原审法院。当年张志超曾是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被指控在教学楼洗刷间强奸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2006年,张志超被山东临沂中院以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
以后,随着张志超及其母亲的不断申诉,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接访系统,第三次了解2005年发生的中学生张志超奸杀案;12月28日,最高法院公布再审决定书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王广超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决定指令山东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案进行再审。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认定张志超强奸致人死亡、另一被告人王某超对其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
2018年2月8日,山东高院组成合议庭对张志超案进行再审,2020年1月1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128号再审决定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法庭对张志超强奸、王广超包庇一案再审宣判,改判张志超、王广超无罪。
纵观张志超案的整个审理过程,临沂中院是一审法院,山东高院是再审也就是终审法院。终审法院整个推翻了一审法院的裁定,原因是“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法院是重事实、重证据的裁定机构,把事实不清的案子,把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案子审结了,就是不道歉,或者道歉就减钱,这是什么态度呢?
张志超332万的国家赔偿,是用自己失去人身自由的15年换来的,是当年办案人员错误办案的补偿,莫非临沂中院的一句道歉就值七八十万吗?
明明是错了,为什么就不愿意公开道歉?明明做错了。为什么一句道歉就这么贵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