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个,你上医院看过没有啊你?你赶紧去看看吧,你肯定是哪里有点毛病。”
——赵本山 《马大帅》
1
南京法官:“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他?”、隆昌法官:“你都已经拿到钱了,还想怎样?”
卧龙凤雏得一而安天下,双雄同出,谁敢与之争锋?
2019年5月5日下午,四川隆昌市。
响石镇某村,4岁女童小雨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邻居王某突然发病(精神病),手持篾刀将小雨砍伤。
引用
医院诊断为重型脑伤,右侧枕叶、右侧小脑及左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右侧面部、颈项部皮肤软组织挫裂伤,耳部、枕部挫擦伤,枕部头皮血肿,吸入性肺炎,外伤性脑梗死。
——后经鉴定,小雨颅脑损伤后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属十级伤残。
因王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于本次作案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便不能对其作出刑事处罚。
最终,经公安局建议、检察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王某住进了医院接受精神治疗。
——精神病砍人不犯法,4岁的女童横遭不幸,落下了10级伤残。
2
对方是精神病,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民事赔偿的责任,追究王某及其监护人,是不是天公地道的事情?
——但是就连这笔十几万元的民事赔偿金,都出现了“魔幻剧情”。
在小雨出院后,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黄某(王某丈夫)连带赔偿住院医疗费、门诊治疗费、护理费、精神赔偿费等其他费用,总计18万余元。
4岁的女儿被一个精神病砍成了十级伤残,女童父母索赔18万,多吗?
这里注意一个细节,小雨家人通过网络平台爱心捐助,水滴筹加上轻松筹,共计获得约14万元,响石镇人民政府给予困难补助和职工捐款23786元。
然后,王某的丈夫便认为,“小雨已获赔偿款及社会捐助共计16万余元,这已能完全填平各项损失,因此,小雨父母提出的18万赔偿金,我无法接受。”
王某丈夫的逻辑就是,我老婆是个精神病,虽然把你女儿砍伤了,但是她不负法律责任;我虽然是她的丈夫及监护人,但是社会爱心捐助已经给了你们18万了,所以这赔偿金的钱,有人替我买单了,我就不出了。
——也就是说,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金,实际上在这起精神病砍人案件中,替代了被告方的赔偿金。
这是什么毁三观的强盗逻辑?
而比这更毁三观的剧情,是隆昌市人民法院的法官,认同并支持了王某丈夫的申辩:
引用
此次事故发生后,小雨方通过水滴筹、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已经获得捐助16万余元,此款足以弥补小雨所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小雨方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则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小雨对此不能重复主张。
——先说道德层面,法官大人的这一段审判词,几乎称得上是“灭绝人性”。
“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你听听,这说的是人话吗?
合着在王某丈夫和法官大人的眼里,小雨父母向施害方提出了民事赔偿、此前又接受了社会捐助,这是拿着女儿的十级伤残的终生痛苦,在吃人血馒头变着法子“获益”捞钱?
再看这一句,“不得重复主张财产性损失的赔偿。”
到底谁是法盲?
王某及其丈夫的民事赔偿,这才是真正的对于受害者小雨的财产性损失赔偿,这是法律意义上的“赔偿金”,而社会爱心捐助,则是“无偿捐助金”。
——怎么可能用社会爱心捐助金,去替施害方的赔偿金买单?
意思是,小雨没有获得这笔爱心捐助金,18万的民事赔偿,就由王某出;爱心捐助了16万,王某就不用赔钱了;假如爱心捐助了28万,那小雨父母因此“获益”多出来的10万,难不成还得赔给王某?
——这是什么毁三观的判决?
3
11月1日,红星新闻跟进报道了这一起不符合法律逻辑、亦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院判决。
事情持续发酵,总算是引起了各方注意。
新京报、中国新闻周刊、搜狐新闻等其他主流媒体相继针对此事发表了评论意见:
引用
法院此次判决,有待商榷,拿爱心捐助填补赔偿,似乎欠妥。
——官方术语,总是喜欢保持“理性客观中立”,不好意思直接打法院的脸,但是好歹也算是表明了立场,站在了民意这一边。
首先,这起案件中,最大的受害者,无疑是小雨。
农村开阔的地界上,奶奶带着她出门玩耍,结果突然窜出来一个精神病,小雨遭受无妄之灾。
神经系统症状属十级伤残,这是一辈子的伤痛。
而对于王某丈夫的辩护词,更是令人愤怒。
——你妻子有精神病,你作为丈夫和监护人,你当然有义务看好她,这是对她负责也是对社会负责。
现在你妻子病症发作出来砍伤了人,你反咬一口,是小雨的监护人没有履行好对女童的看管义务?
我养一条狼狗,放着养,把你也咬伤了,我是不是也能强词夺理的说,是你自己没管住你的腿,乱跑瞎溜达自己撞上了我的狗?
无理的辩护词加上非正义不公平的判决书,毁了公众的三观底线。
4
“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
在当下的社会法律体系结构里,不是说“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人太少了,而是“没有底线、不讲道德、丧失人性”的法律从业者太多了。
正当的民事赔偿,怎么在隆昌法官眼里就变成了“获益”行为?
没有哪一条法律明文有规定,更没有哪一条道德文明有阐述,说是可以拿社会爱心人士的捐助金,来抵消施害方的赔偿金。
按照今天隆昌法官的判决,辽宁抚顺6岁女童被亲妈及其男友虐待,女童生父得到了社会爱心捐助共计243万元。
——假如女童生父向这对狗男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再提出民事索赔,那么这也算是“重复主张赔偿”,这也算是“没有法律事实依据的【获益】行为”?
合着以后犯罪分子杀人砍人了,都不用对受害者经济赔偿,反正都有爱心捐助。
——罪犯砍人了,爱心捐助买单;法官错判了,国家赔偿。
司法体系的神圣尊严,就是这样一点一滴的被玩坏掉的。
每次关于法律方面的幺蛾子案件出来的时候,“理中客”就开始摇旗呐喊呼吁大家理性探讨,不要用舆论的力量去干扰司法判案。
回头看看吧,于欢案、涞源反杀案、丽江反杀案、信阳老人猝死案,哪一起陷入社会舆论纠纷的案件,不是靠着舆论力量,才换来了最后的公平正义?
——不是舆论在干扰司法判案,而是舆论力量在维护着法律的体面尊严。
这是委屈受害者的“幸运”,却是现行法律体系的不幸。
——支持小雨父母上诉。
这判决要是真的就这么结案了,那么就是继“南京扶不扶”之后的“隆昌捐不捐”了。
不能让好人替恶人买单,不能让法律亵渎了爱心,不能让这个社会风气,灭了人性没了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