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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看人] 舆论岂可看警察眼色定罪?

孙大午等大午集团高管及其家属被抓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许多报道都提到孙大午2003年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事,却语焉不详。网上评论更有不少指孙大午是再犯或者说孙大午涉黑。

孙大午2003年被抓是引起了巨大舆论反响的,抓捕他的罪名最初还包括涉嫌非法持抢和偷税,后来被证明是民兵组织经过批准的合法持抢和跟税务局打官司(认为不应交那么多而少交并起诉,账目并无问题)。

这本身就显示警方的抓捕理由未必被检察院起诉更未必被法院认定。

即使被法院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判决前和判决后也存在广泛的非议。

孙大午也不认为自己有罪,开庭前他表示会服判不上诉,只是因为得到了缓刑承诺,想早日出狱减少公司的损失。

判决应当被尊重,但并非不可以批评。

恰恰相反,正因为已判决,批评不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了,才可以更无顾忌。

孙大午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在很勉强。

到大午集团存款的不是员工就是乡邻,他们看着大午集团一步步成长,看得见大午集团从事的是低风险的农牧生产、加工,也了解孙氏兄弟的为人,这样一群人能构成容易上当受骗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公众”吗?

除了防止公众上当受骗或企业支付不能造成公众损失引发社会不安,这个罪名还有维护银行存、贷款垄断的意图和效果。

但即使这方面,大午集团只吸存自用,不贷款、不投资于其它企业,对银行垄断存、贷款的妨碍只有半截,范围又仅限于员工、乡邻,而且有足够的还款能力,根本就没有受害人,至于要上纲上线认定为犯罪吗?

法定刑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低的“非法发行公司债券罪”不涉“公众”貌似稍微合理点,但也不合罪刑法定原则,因为债券都是定期的,性质上属消费借贷,而随时可取走的活期存款性质上属消费寄托。

从客观效果看,孙大午办企业、办学校、办医院非但没有危害社会,相反倒是造福一方。

说人家是再犯,还意味着认定孙大午这次又犯罪了。但从2003年那次抓捕的结果看,3个罪名到判决的时候就只有1个了,还广受非议,只好用缓刑来换取被告人服判。

这次的罪名就一定能被法院认定?就是被判了,也未必合法合理,并非不可批评。

至于涉黑,那连警察都没底气。

看着警察杀鸡用牛刀摆出一幅对待黑恶势力的架式,就说一个口碑很好的企业涉黑,那都不是按警察要求定罪,而是看警察眼色定罪了。

美图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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