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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杂谈] ]9岁女童老赖案:是未成年人不能承受之重

近日,“9岁女孩被限制消费”一案引起热议,有媒体报道,8年前,陈蔓(化名)的生父杀害了她的生母和外婆,后被判处死刑。

父亲杀妻后准备卖房,但买主王某交了55万元购房款后,房子没能过户。

2020年10月,河南郑州中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无法还钱,11月25日,法院向她发出限制消费令。

法院终审判令9岁的陈蔓“替父还债”55万元,并对她发出限制消费令。但这里面起码存在两点疑问。

第一,9岁的陈蔓到底有没有偿还的能力,或者说,这种能力如何来界定,才能产生现实意义。

但对于9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可能有必然的偿还能力,因为在这个年龄段,连打工都不合法,同时也并不存在其它可行的经济来源路径。

因此,让其“替父还债”55万元,这只能是法院的一纸判决,而不会是社会公众的现实企盼。

第二,对一个9岁的未成年人发出限制消费令,这里边其实也包含了一个不成立的前提,那就是,已经确认或肯定了这位9岁的未成年人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

但这显然是一种错误的隐形判断基础,因为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对这位女童无限假设的基础上。

舆论对这起史上年龄最小的“9岁老赖案”的发酵还在继续,人们也为这个女童的未来担忧着,这么小的年龄就成为了“老赖”。

显然,对她未来的身心发育与成长都充满了不确定性,和精神心理层面的隐忧,可以说,她已经承担了她这个年龄的不能承受之重。

但客观地说,人们同情这个女孩,但又不能完全站在单一的视角上看待此事。如果做一个换位思考就会发现其中的重大忽略。

即如果买主也有一个9岁的女孩需要供养,他也非常需要这55万元,那该怎么办?显然,这个角度不仅需要对两个女孩的同情,而是最终还要回到法律的无遗漏保护上来。

尽管这个案子非常少见,属于极小概率事件,但在2013年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就强调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显然,这也是对遇到极小概率事件的司法部门提出的制度建设性要求。

在法治社会中,法治就是所有社会成员的希望,当然也是所有社会成员最高级的心理归宿。

因此,法律判决与现实情况相互脱离,这显示的是一些个别地方司法过程中的过于简单化、条文化、想当然化、忽视现实可行性造成的结果,总而言之,就是追求表面的完美,大于追求实际的效果。

而这些,都是法治社会需要在法治能力建设中解决的问题。

美图共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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