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网络比较热闹,为了大洋彼岸的一次选举,这边的网络已经撕裂成了三种人:支持川普的,反对川粉的,和一旁看热闹但也觉得有点烦的。
如果说,让川普走完所有程序,然后大家一起接受最后的结果,估计大部分人不反对,坚持持有异议可能是极少数。那么为何会产生如此大的情绪和争议呢?据我观察还是信息源的问题。如果一直跟踪海外中文圈的资讯和自媒体,就会比较相信此次选举的结果是不公平的;如果对于海外中文圈的资讯和自媒体没有关注或者持有怀疑态度的,就会对川粉的反应感到不可思议。
由此引发了双方的情绪。川普坚定支持者的情绪主要来自选举的结果,而对川粉进行嘲讽的那部分的人情绪则主要来自“认为川粉刷屏传播了大量不实信息”。在情绪之下,双方也就无形地把矛盾扩大化。一方认为对方居然无视“大选舞弊”这样显见的、确定得不能再确定的事实;另一方则认为在没有提出实锤证据之前,这种言之凿凿的指控是缺乏依据的,也是假命题。
关于孰是孰非可以另文分析,今天先来说说关于什么是谣言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区分一下什么是“质疑”,什么是“断言”。质疑是一种假设性陈述,比如“这次选举可能存在大规模舞弊“,这个前提下,陈述者默认自己陈述的只是一个判断、一个观点,而不是事实。断言则是一种确定性的陈述,比如”拜登通过舞弊偷走了我的选票”,在这种情况下,陈述者默认自己陈述的不是一种观点或者判断,而是在陈述一个事实。
然后我们再来看看传播谣言的问题。谣言也有区分,可以区分为“造谣”和“传播谣言”。造谣比较好理解,就是说你在罔顾事实的前提下,自己创造了一个虚假信息用以传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是毫无疑问的反对造谣的。在极少数的,基于特定目的下的造谣,其意义和价值我们可以另文讨论。
那么大多数情况下,我们看到一个资讯,并予以传播,如果这个消息最后证实是假的,那么我们是否就成了“传谣者”了呢?其实资讯的真假并不是判断你是否传谣的主要因素。这里我们说的是法理而不是某些律例的实务,因此我们可以在此借鉴台湾对于诽谤的案例加以分析。如果你发表了对我有害的言论,法庭如何确定你是否构成诽谤呢?法庭的依据是你的言论是否有可信的来源。
这个消息来源可信不可信不是你自己说了算的,是要第三方,也就是法庭加以确认的。如果你有信源,那么即便资讯错误,那也是你的新闻、言论、传播自由;如果你没有信源,那么不好意思,你很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放到我们日常传播资讯,这就难免构成了“传谣”,未必触法,起码会损害你的公信力。
那么什么才是可信的信息来源呢?比如专业的新闻媒体,因为他们是有资质有门槛的,如果是他们发布的消息,你觉得需要转发,这就是比较没有疑问的信源,如果你不信任专业媒体,你当然可以无视它的资讯。媒体发布的资讯即便错误,你的传播也不会构成“传谣”。
那么来自一般自媒体平台的资讯呢?这要看发布者的身份是否足以构成你的信任,诸如“美国选举委员会主席”之类的发布,你去转发(当然你也可能鄙视,这是你的权利),只要确实是来自他的发布(这里你的基本查证义务就是确定发布本身的真实性),一般也不会被要求需要承担“传谣”的责任,因为有些职务或有些人的长期积累而形成的声誉,一定程度可以被认为是你有对其信任的理由。
至于其他的自媒体来源,我们随意查看是一回事,将它再次传播则是另一回事。当我们试图再次传播时,其实我们已经被赋予了一种对该资讯进行基本查证的义务,比如上述的对发布本身的真实性做个检查(其实很多负责任的网友都会这么做),对于内容中方便查证的部分加以搜索核实。这个义务不因为新闻不自由而得以免除。
所以,当你想传播任何你想传播的资讯时,你都可以这样做,尤其是在新闻不自由的前提下。但是我们不能只要权利而忽视了责任,你有义务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不是来自信源的资讯进行基本的查证后再次传播。如果你确实没有这个时间和精力,那你不妨不要传播,因为大量的错误和无效信息不仅不利于受众接收过量的资讯,也会淹没紧要的有价值的资讯。
如果对于不来自信源,你又觉得特别重要的资讯,自己又无力查证,在传播时宜尽量使用“询问”、“求助”或者“质疑”的方式进行陈述,避免使用断言的方式。我想大部分网友的能力和经验都是类似的,不会对已经进行了力所能及基本查证的资讯再传播仍然苛求。同样,我们也不应该在追求真相的过程中忽视自己应有的责任及贡献。
选举之前,台湾社会比我们这边更加高度一致地支持川普,但是选后的平静与我们这边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或许这就是实际经历了几十年选举训练的社会与我们的不同之处吧。解除情绪的困扰,冷静地回头看看,或许发现激烈争吵的双方,其实并没有多大的分歧。如果有的话,无非就是对海外中文圈资讯的信任程度的差异。
2020.11.15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