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广安市一起民警被打案,受到媒体的关注。
说来这个事堪称罕见,被打者李军是一名警察,打人者张晓也是警察——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警。
李军是广安岳池县公安局的在职民警,2017年8月21日,因为此前一起财产纠纷案件,他到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
由于对该决定书内容存疑,便到该院信访室预约院领导会见,在此过程中与工作人员发生了争吵。
一会儿,值班法警张晓(事后查明为该院临聘法警)闯了进来,说了几句话后,突然对李军拳打脚踢。
“当时血流得满地都是”,李军的面部及鼻子等多处受伤。我看到李军受伤的照片,即便打了马赛克,依然惨不忍睹。
接下来,又发生了大家都熟悉的故事:法院的监控坏了。
幸亏李军是警察,在警方帮助下,被破坏的监控画面,用技术手段才恢复出来。
监控画面显示,李军与法院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激烈肢体动作,后来被打时,李军“一直没有机会还手”。
经鉴定,李军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按理说,这应该是个铁案了,然而,当地警方最终的处理却是:打人发生在“执行公务期间”,不予治安处罚。
打人者张晓只是被法院遣回了劳务派遣公司。
此时,李军才知道有这么个规定,“国法秘函(2005)256号《对<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复函》
《复函》中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别说是李军,就是连我,有着十多年的媒体从业经验的人,也是第一次听说这个《复函》的内容。
知道了这个《复函》后,我恍然大悟,为什么在此前诸多执法暴力事件中,涉事公职人员往往只是“罚酒三杯”,一纸轻飘飘违纪处理了。
这个《复函》的合理性显然是值得商榷的,《复函》中倒不是说,执法者打人,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而是说,必须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
也就是说,李军被打到鼻血狂喷,血流满地,还不够,必须达到轻伤标准,比如鼻骨粉碎性骨折,才够得上法律追究的标准。
这样的规定,变相承认了执法人员有一种合法伤害权,只要掌握技巧分寸,打别人下手不太狠,结果往往是打了白打。
我想起重庆城管追打女摊主被砍事件。那个城管为什么如此暴戾,像疯子一样追打女摊主?
原来,人家是有底气的!
这个《复函》的合法性,同样存疑。《复函》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早已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治安处罚法》。
《复函》本身也不属于法律法规,效力也很低。
然而,它却被当作正儿八经的法律在使用。民警李军被打后,开始漫漫维权路,可当地警方和法院都以《复函》为依据,驳回他的请求。
真是悲催之极!
悲催的当然不是李军一个人,《治安处罚法》这个如此重要的法律,这个关乎我们人身安全和权利尊严的法律,在关键时候居然被屏蔽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此要加上一句——有些人似乎比其他人更平等。
不过,那些获得额外庇护的执法者们,也别急着高兴——看看李军的遭遇就知道了,再牛的执法者也有脱下制服的时候。
一旦你从执法者,变成了被执法者,你就瑟瑟发抖吧,就等着随时可能会迎面而来的铁拳吧。
因此,我想郑重提醒一句——
公平的法律不仅是弱者需要的,它对强者和弱者其实都是最好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