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木里县森林公安局办公室提供消息:木里县项脚乡瓦科梁子“3.28”森林火灾案,经查:此次森林火灾系犯罪嫌疑人田某某(男,11岁)于2020年3月28日14时在木里县项脚乡项脚村瓦科组田某某家后山处用打火机点燃松针和木罗松烟熏洞内松鼠时不慎失火引发。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这次火灾造成19人不幸遇难,其中18名为打火队员,1名为当地向导。经过当地排查,此次森林火灾犯罪嫌疑人是一名11岁男孩。按未成年人保护法,这名男孩不会被追究刑责,但这么大的国家损失,和那么多遇难者的生命谁来负责?
显然,法律的界定是明确的,因此未成年人也必须依法受到保护。但在社会生活中,任何事情都要有人责负才对,不应存在无责无罚的真空损失。尽管这名男孩不能承担相应责任,但他的监护人即他的家长,要担负一定的责任。
山林里不能让孩子玩火,这是家长必须要做到的事,而这个孩子在山林里点火熏松鼠,才引发了此次火灾。作为住在山林附近的人家来说,孩子玩火可能不会看成是什么大事,也不会想到会引发火灾,因而也就不一定有过禁止性的防火教育。
尽管住在山林地方的人家可能都存在着这种侥幸心理,但这并不能成为家长摆脱责任的前提。在对孩子的防火教育中,一些家长可能会在认识上存在着“法不责众”的心理,这会使他们误认为那都不算事,而火灾的发生就酝酿于“不算事”之中。
保护未成年人是法律的责任,但未成年人不能成为家长的“保护伞”,因为万事皆有原因,也要有结果。而未成年人受法律保护,是基于他们年龄行为能力所限,但家长尽到监护之责是法律的要求,而这个义务没有完成,当然要受到责任追究。
“家里有不听话的熊孩子” ,这是很多家长爱说的一句话,但由此也可以看出,一些家长对孩子疏于管教,等出了大事就将责任推给“熊孩子” ,这其中的逻辑就是孩子可以不担责,而“熊孩子”也可以是家长免责的借口。
这种类似的情况其实并不少见,比如在学校里,自己的孩子打了别人的孩子,很多家长都会以自家的孩子是个“熊孩子”为由而想当然地推掉自己的责任,也正是因为如此,“熊孩子”不担责任,家长也不担责任,才使“熊孩子”越来越多起来。
因此,对于 “3.28”森林火灾的这位“熊孩子”家长来说,必须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在法律层面,如果这位家长脱责了,就意味着鼓励了更多家长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因而家长们的监护义务就会成为真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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