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男老师10年性侵20多名男学生将开庭,多名受害者将出庭
11月9日,四川省某中学“男老师猥亵男学生”一案终于有了新的进展,该案将于本月12日在成都成华区人民法院开庭。
该案中的受害者称自己已经收到了成华区法院的传票,有些学生因为事务在身无法到现场的也已经向法院提出了远程出庭的申请。
根据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显示,被告人梁某在2016年到2018年期间,利用自己学校化学老师、班主任的身份,对学校一名就读生和6名中学毕业生实施了强制猥亵,其中有2人还是未成年人。
据其中一名被害男子孟某描述,当时他正在四川某中学读书,梁某是他们的化学老师。
2016年的一天,他接到了梁某的电话,说要请他吃个饭。
因为当时吃完饭天色已晚,然后梁某就邀请他到自己酒店的房间里去住。就在那天晚上,他受到了梁某的侵犯。
李某现在的心理状况也很差,他之前去做了心理评估,经过专业鉴定,他已经患上了轻度焦虑和抑郁,而且还有明显的解离症状。
由于当时年龄小,孟某也不知道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后来他才了解到,原来班里有很多同学都遭受过梁某的侵犯。
还有一名受害人表示,当时梁某也对自己实施了猥亵,他告诉自己,因为妻子怀孕了,自己长时间没有性行为让他帮忙解决生理需求。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梁某在2010年到2020年间,利用自己老师的身份,先后对20多名男同学实施了性侵,还有一部分学生在毕业后还受到了梁某的骚扰。
一位姓李的受害人表示,虽然梁某对自己身体造成的伤害已经过去了,但是在心灵上产生的创伤却是无法治愈的。
南宁一男子趁女子醉酒,酒店内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致其肛管损伤
被告人刘金辉,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南宁市青秀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辩护人蒙成强,广西桂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吕国铭,广西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辉犯强奸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刘金辉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金紫荆国际大酒店1116号房内,趁被害人张某醉酒之际,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交、口交和肛交。
经鉴定,被害人张某肛管之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微信通讯记录、门诊病例等书证、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刘金辉的供述、现场勘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金辉违反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金辉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系自愿与刘金辉发生性关系,刘金辉没有违背妇女意志,不应当构成强奸罪。其没有威胁、强迫被害人,因此不构成强奸罪。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刘金辉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金紫荆国际大酒店1116号房内,利用被害人张某因醉酒不能反抗之机,且在被害人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刘金辉仍执意为之,强行与被害人张某发生性交、口交和肛交,致使被害人张某肛管损伤。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金辉在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57号长和商务楼4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6月8日2时57分,被害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2020年6月8日2时许,其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金紫荆国际大酒店被刘金辉强奸。同日,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
2.抓获经过,证明: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刘金辉在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57号长和商务楼4楼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刘金辉身份情况及犯罪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明:2020年5月30日,其在朋友饭局认识了被告人刘金辉。2020年6月5日下午,刘金辉加其微信成为微信好友。后来经常约其吃饭,其均拒绝。
6月7日,刘金辉又约其在滨湖路八位菜兄品店吃饭,其同意,当时吃饭的还有刘的朋友总共10个人。
饭桌上,其喝了大约5个小钢炮的52度白酒,当时其已经完全醉了。后面发生了什么都没有印象。直到其在迷迷糊糊的时候感觉下体
疼痛,其才惊醒,醒后发现刘金辉趴在其身上,用阴茎插入其下体,其想推开刘金辉,但是因为喝醉了没有力气,还有刘又是个男性,其推不动他。
其对刘金辉说“不要,走开,其要睡觉”明确拒绝和刘发生性关系,但刘没有停下来,继续用阴茎插其下体。
之后刘还用阴茎插其肛门,其感觉很痛大喊“不要,不要”但是刘还是没有停下。最后刘站在床边抱着其的头还把阴茎强行插入其嘴巴,而且插的很深,其非常痛苦,想要呕吐,最后他把阴茎拔出来了。
其醒来后发现自己一丝不挂躺在宾馆的床上,感觉下体非常疼痛,用纸巾擦了下体后感觉纸巾上有血。
其问前台得知了一个姓冯的先生开的房,在金紫荆酒店1116号房,其打电话问姓冯的为什么不送其回家。
后面其用酒店的电话报警,没接通,然后其问一个男性酒店工作人员的手机来报警。其和刘只见过两次面,和刘没有什么关系,其当晚穿黑白点连衣长裙。
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7日晚,其是刘金辉的司机,其当晚和刘,还有一名张姓女子等在八味菜兄品店吃饭,当晚开了三瓶53度酱香白酒。
后经辨认该张姓女子是张某。张某喝酒喝吐了。散场后刘金辉扶着张某出来,刘问张住哪里,车子在哪,手机密码,张某都没有出声。
后面刘就让其到金紫荆大酒店开房,其开好后在酒店地下室给钥匙给刘。
其见刘扶着张某,张某站都站不稳,头发是乱的,是喝醉的样子。直到凌晨,其接到张某电话问其手机在哪里,为什么送其来酒店,没有把其送回家。
6.辨认笔录,证明:冯某辨认出刘金辉、张某。刘金辉辨认出张某,张某辨认出刘金辉。刘金辉辨认作案现场在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金紫荆国际大酒店1116号房
7.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明:刘金辉约张某在2020年6月7日晚在八味菜兄品店吃饭。刘在案发后向张说其当晚冒犯、伤害了张某,乞求张某原谅,愿意补偿的事实。刘金辉让其司机冯某帮其开房的事实。
8.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张某于2020年6月8日在医院检查,张肛门潮红,有伤迹,肛管损伤。
9.酒店监控视频及截图,证明:张某当时身着黑白波点裙子,在电梯门口的状态是头向下垂,脚不稳,刘金辉搀扶、拖拉着张某才能行走。
10.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从张某的阴道拭子、内裤等1-8号检材检测出与张某的口腔拭子检材9号相应基因型的基因型均一致。
1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因外伤致肛管损伤属实,但其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
12.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张某报案后公安人员提取的人体血液乙醇成分浓度为61.13mg/100ml。
13.现场勘查笔录,公安人员经对案发现场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6号金紫荆国际大酒店1116号房勘查,在被子拿开后见床单中部有滴落血迹。
14.被告人刘金辉的供述,证明:2020年5月底,其在朋友饭局认识张某。大概过了几天,其就通过微信添加张某为好友。
之后其约张某出来吃饭几次都被拒绝。到了2020年6月7日,其约张某在滨湖路76号八味菜兄品店吃饭,张某同意了,当时一起有十个人。
当时其和张某喝的是茅台镇老酱酒大概53度,张某喝了大概4个小钢炮左右,张某喝醉了在酒桌上吐。
其后就让司机冯某帮其在金紫荆大酒店开房,其开张某的车到金紫荆大酒店负一楼从冯某处拿了房卡,然后其扶张某进酒店1116号房。
进房间后,其把张某的裙裤、内衣、内裤全部脱完,其就跟张某讲其很久没有性生活了,要不要和其做爱。
当时张某说这也太快了。其就拿阴茎插到张某阴部里面,抽插了五分钟这样,其就让张某用嘴巴含着其阴茎,同时按住她的头去含他的阴茎,还把张某翻过来用屁股后面继续抽插她的阴部,也插到她的肛门上,插了1分钟张就说难受,其就停止插张的肛门。
其在和张发生性关系时,张有点喝醉了,说了“不要,不要。”,其没有戴安全套,没有射精。其和张某只是普通朋友。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刘金辉是否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问题。在案证据证明:1.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只是普通朋友关系。2020年5月30日,刘金辉通过饭局与被害人认识。2020年6月7日案发当晚,双方仅是见的第二面,没有感情基础。
2.被害人醉酒明显导致无法反抗。刘金辉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冯某的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被害人张某当晚喝了大概四、五个53度白酒小钢炮,并且在饭局上已经喝吐。
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在刘金辉问张某住哪里时,张某已经没有回应。
且酒店监控可以看出,被害人头部下垂,脚行走不稳,且被刘金辉强行拖着才能移动,可见被害人当时已经处于明显的醉酒状态,被告人利用了被害人醉酒状态无法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3.被害人明确拒绝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刘金辉在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明确说“不要”、“走开”,明确拒绝时,刘某强行和被害人发生性交、口交、肛交,致使被害人肛管损伤。
且被害人当天清醒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刘金辉在微信上承认冒犯、伤害了被害人,可见被告人违背被害人意愿明显,被害人并非自愿。
因此,公诉机关所提刘金辉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相关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证据相符,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刘金辉及其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辉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醉酒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金辉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根据被告人刘金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金辉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重庆一保安KTV接受有偿陪侍,趁机强奸陪侍女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镇**村**组**号附**号,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栋**-**员工宿舍。
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江北区北滨1号KTV唱歌、喝酒,并接受被害人朱某某的有偿陪侍。
8月7日凌晨0时许,李某甲、朱某某等人又到江北区兴竹路一烧烤店吃夜宵、喝酒。朱某某在KTV、烧烤店期间,共计饮用6瓶左右啤酒。
8月7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见朱某某喝醉,便意图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遂将无法独立行走的朱某某搀扶至重庆市江北区**大厦**座**-**房间。
8月7日3时许至7时左右,李某甲在房间内趁朱某某醉酒不能反抗之机,先后三次强行与朱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8月7日1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通过微信向朋友赵某某求助,赵某某赶到**大厦后,朱某某报警。
被告人李某甲见朱某某报警便借故逃离,朱某某、赵某某则一路跟随并与民警保持联系,后朱某某、赵某某在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轻轨站出入口拦住李某甲。
民警赶至现场将李某甲抓获归案,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朱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涉案照片、病历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乙、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强奸被害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男子趁儿媳癫痫病发作 脱下对方裤子欲性侵
被告人高某某,绰号**,男性,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4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委**村**号。
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石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石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系翁媳关系。2020年6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号家中杂物间内,趁陈某某癫痫病发作之机,脱下陈某某的裤子,欲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因被告人高某某自身身体原因,未能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
2020年6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在石屏县**镇**村委**村**号家中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病历资料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妇女犯病之机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美印航母将进行演练,印媒:中国战舰就在不近不远处
据美国海军研究学会新闻网(USNI)9日报道,已经在波斯湾部署近两个月的美国海军“尼米兹”号航母打击群正离开波斯湾。
动身参加印度海军主办的“马拉巴尔-2020”海上联合演习,期间“尼米兹”号编队将与印度海军 “维克拉马蒂亚”号航母打击群展开演练。
此前曾报道称,11月17日至20日,作为“马拉巴尔-2020”演习的一部分,印度海军旗舰“维克拉玛蒂亚”号航母将与美国海军航母“尼米兹”号以及澳大利亚和日本海上自卫队的军舰将在果阿沿岸进行演习。
印度海军航母上搭载的米格-29K战斗机和美军航母上的F/A-18E/F战斗机将参加这次演练。
《印度斯坦时报》称,演习将在一个非常拥挤的环境中进行,区域内至少有70艘外国军舰巡航游弋在波斯湾和阿拉伯海之间。
该报还声称,中国海军军舰“表面上”是在亚丁湾附近开展反海盗行动,实际就在距离演习区域不远不近的位置。
此外,该报还引述印度分析人士的说法称,很明显,四国致力于保持海上交通通道的畅通,并准备通过“在南海施加限制”来应对中国海军所带来的挑战。
USNI和印度新德里电视台等美印媒体早前也曾宣称,演习主要是针对中国。
据悉,由印度海军主办的“马拉巴尔-2020”演习于11月3日在孟加拉湾拉开帷幕,参演的还包括来自美国海军、澳大利亚海军以及日本海上自卫队的舰艇、飞机和人员。
其中参演各方的舰艇包括美军导弹驱逐舰“麦凯恩”号(DDG-56)、澳大利亚海军护卫舰“巴拉拉特”号(FFH-155)
日本海上自卫队驱逐舰“大波”号(DD-111)、印度海军驱逐舰“兰维贾伊”号(D55)、护卫舰“什瓦利”克(F47)、海上巡逻舰“苏坎亚”号(P50)、补给舰“沙克蒂”号(A57)和潜艇“海王”号(S57)。
此外,印度军队参演的还包括P-8I海上巡逻机以及直升机等多种机型。
兴平警方通报15岁少年遭围殴致死后被埋:起因系死者将其中一人电话拉黑
11月10日,陕西兴平警方通报15岁少年袁某遭6人围殴致死后掩埋一案。
10月29日晚,6名嫌犯因袁某将其中一人电话“拉黑”等琐事,在阜寨镇将袁某殴打致昏迷,后用车将其拉至城区一宾馆。
10月30日上午,6名嫌犯发现袁某已死亡,于当晚将其尸体运至一处农田掩埋。
11月2日22时许,警方将6名嫌犯全部抓获,并找到袁某尸体。
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6名嫌犯被刑拘。据了解,6人中两人无业,其余4人系职校学生。
信阳一男子在高校女寝楼下偷闻女生内衣,全程被拍下
11月9日,河南信阳一高校女寝楼下有一男子偷闻女生挂在楼下的内衣,整个过程被楼上女生拍下。
10日,据校保卫科工作人员介绍,事情是前两天发生的,发生后目击学生并未第一时间联系学校保卫处。
目前这个事情学校已知,校领导也高度重视,已经采取报警。
关于男子身份,保卫科工作人员称,目前正在调查,不方便透露。
妻子出轨后怀孕,四川男子向情夫索要50万“打胎费”遭拒,持刀将其砍伤获刑7年6个月
11月9日,据潇湘晨报报道,四川省宣汉县女子王某与丈夫周某婚姻生活幸福美满,在外人的眼里是天造地设的一对,两人也要迎来家庭的新成员。
这本来是喜上加喜的事情,却让王某与丈夫周某的婚姻破裂,因为王某所怀孩子的父亲并不是丈夫,而是情夫黄某。周某得知妻子出轨,并与情夫有了孩子,向情夫黄某索要50万“打胎费”。
王某怀孕,丈夫周某非常高兴,为家里迎接新生命做准备。但是,这段喜当父亲的时间并不长,他就在妻子的聊天记录中发现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妻子王某早已经与情夫黄某交往已有半年之久,孩子也是黄某的,不是自己的。
在妻子与黄某的沟通中明确地说道,孩子已经45天了,那个时候自己是和黄某在一起的,并且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而在与自己的丈夫周某在一起的时候,都会做防护措施的,因此,这个孩子毋庸置疑就是黄某的。
周某质问妻子后,得知了这场婚外情的来龙去脉。
在二人结婚半年后,因琐事争吵过一次,周某动手打了妻子,妻子觉得委屈就找黄某倾诉,黄某便有了趁虚而入的机会。
他主动约王某出来,说想要安慰她一下。黄某与王某在宾馆见面,并有了出轨的实际行为。从此之后,便一直保持着情人的关系。
在掌握到全部事实后,周某向黄某索要50万“打胎费”。
周某思来想去,心里接受不了妻子怀了别人的孩子的事实,他决定找到黄某谈论3方混乱的关系。
据黄某回忆,当时周某来找自己,称要付50万的“打胎费”,50万怎么能说拿就拿。于是,黄某向周某说明自己的情况,只能支付5万以下的费用。
“不仅仅是做手术,术后还要坐月子,5万以下肯定不够花”,周某说道。迫于无奈,黄某告诉周某明天再来吧,自己想办法凑钱。可是到了第二天,黄某依旧没有主动联系周某。周某再次找上门来,与此同时,他还随身携带了一把菜刀。
双方因为“打胎费”问题,爆发言语争吵,周某趁黄某不备,抽出菜刀砍向黄某,并抓伤黄某的眼睛。伤人之后,周某主动报警,警方将其带回审讯。黄某在送医抢救后,已无生命危险。
港府:暂停履行香港与荷兰及爱尔兰移交逃犯协定及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10日,香港特区政府网站发布新闻公报称,暂停履行香港与荷兰和香港与爱尔兰的移交逃犯协定及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公报称,特区政府发言人表示,两国将司法合作政治化,损害了香港特区与两国之间开展司法合作的基础。
为此,香港特区政府按中央人民政府的指示,暂停履行与荷兰及爱尔兰的移交逃犯协定及刑事司法协助协定。
美图共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