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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香港国安法重点归纳

1. 中央驻港国安公署。公署有执法权,可以办案。三种案子归公署管:外国介入复杂、特区无法有效执行、威胁重大。其余归特区管。
这三种,公署负责立案侦破,由内地的最高检指定(可以是内地的)检察院来检控,最高法指定(可以是内地的)法院审判。整个过程适用内地的诉讼法,法律文书在香港有效。

2. 公署人员遵守香港法律,但职务行为不受特区管辖。执行职务的时候不能被特区机构搜查扣押,并享受其他豁免。

3. 特区国安委。国安委工作不受香港其他机构干涉,工作信息不公开,法院不能对它司法复核。任命警务处和律政司下属国安部门负责人的时候,需要征求驻港国安公署的意见。
香港警务处下属国安部门可以聘请内地人员了。

4. 刑期从三年以下到无期。
值得注意的是,“分裂国家”(比如“港D”)不管有没有通过武力,都算犯罪,教唆和给钱也算。为实现政治诉求,实施严重暴力的,可能被列为“恐怖主义”这一类,破坏交通工具和纵火也算这类。

5. 请求外国对中国发动战争,请外国严重阻挠港府法律政策,请外国操纵香港选举的,都属于“勾结外国”这类。

6. 香港人在国外犯罪的,和外国人在香港犯罪的,国安法都有权管。

7. 没有提到有追溯力。按一般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8. 一般得公开审判,不能公开审判过程的,得公开结果。可以有陪审团,没有陪审团的由三名法官一起审。

9. 被国安法判罪的,不能再参加特首、立法会等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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