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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说法系列]抓了!在餐厅给女伴“下药”男子涉嫌强奸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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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晚,深圳警方通报“女顾客遭男伴‘下药’ ”事件最新进展:男子涉嫌强奸被刑拘。以下为通报全文↓↓
 

本案涉及的相关罪名及刑法知识:

众所周知
刑法第236条
规定了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何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曾明确解释:“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强奸、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情节节特别严重之一”。

刑法: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刑法》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对于广大女性来说
要保持安全意识和法律警惕
万一遇到性侵与强奸危险
注意第一时间保存证据
让性侵者和强奸犯遭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对图谋不轨及违法犯罪之人来说
法律规定是实实在在的
“明慎所职,毋以身试法”

[ 此貼被天津大学在2020-07-18 18:56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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